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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與原告訂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分為2筆金額匯入被告於原告開立之存款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並有簽立借據1紙,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30日至110年1月30日,借款期間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
另貸款利息依系爭契約第4條,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時,依借據第9條約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依第5條第2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2計算(即百分之3.67),及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於106年5月30日起即未按時償還本息,依約應視同債務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31萬1,200元(2筆貸款各欠本金28萬711元、3萬4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查詢單、催繳函、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查詢單等為證(本院卷第10至15頁),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本院審酌上開卷附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3,4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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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金額│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
│ │ │ │ │
├──┼────┼─────────┼───────────┤
│ 1 │28萬711 │⑴自民國106年5月30│⑴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 │
│ │元 │ 日起至民國106年 │ 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 │
│ │ │ 11月29日止,按週│ 止,按左列利率即百分│
│ │ │ 年利率百分之1.67│ 之1.67之百分之10計算│
│ │ │ 計算之利息。 │ 之違約金。 │
│ │ │⑵自民國106年11月 │⑵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 │
│ │ │ 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 率即百分之3.67之百分│
│ │ │ 之3.67計算之利息│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2 │3萬489元│⑴自民國106年6月30│⑴自民國106年7月31日起│
│ │ │ 日起至民國106年 │ 至民國107年1月30日止│
│ │ │ 11月29日止,按週│ ,按左列利率即百分之│
│ │ │ 年利率百分之1.67│ 1.67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
│ │ │⑵自民國106年11月 │⑵自民國107年1月31日起│
│ │ │ 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 率即百分之3.67之百分│
│ │ │ 之3.67計算之利息│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合計│31萬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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