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黃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9,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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