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38,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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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蔡玉泉
被 告 邱毓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柒拾肆元,及按如附表一、二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惟依兩造簽立之放款借據第18條所載,有關兩造間之借款債務訴訟,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就讀崑山科技大學時邀同訴外人邱明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303,920元。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而債務人應負擔之借款利率,係按償還期間起算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5%減0.06%浮動計息(99年9月1日起原告自行吸收0.06%),債務人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

依放款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按轉列催收日為106年3月16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被告自105年10月21日預定收息日(即應於105年10月21日繳納105年9月21日至105年10月20日之本息,倘未依約清償,則應自繳款日即105年10月21日之次日起算違約金)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催,被告迄今尚欠本金200,07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等件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應可採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2,2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一:
┌────────────────────────────┐
│利息部分:(單位:新臺幣)                              │
├─────┬────────┬──────┬──────┤
│結欠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自民國105年9月21│至民國106年3│年息1.15%  │
│          │日起            │月15日止    │            │
│200,074元 ├────────┼──────┼──────┤
│          │自民國106年3月1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日起            │            │            │
└─────┴────────┴──────┴──────┘
附表二:
┌────────────────────────────┐
│違約金部分:(單位:新臺幣)                            │
├─────┬────────┬──────┬──────┤
│結欠金額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
│          │                │            │式          │
├─────┼────────┼──────┼──────┤
│          │自民國105年10月 │至民國106年3│年息0.115% │
│          │22日起          │月15日止    │            │
│          ├────────┼──────┼──────┤
│200,074元 │自民國106年3月16│至民國106年4│年息0.215% │
│          │日起            │月21日止    │            │
│          ├────────┼──────┼──────┤
│          │自民國106年4月22│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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