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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明
被上訴人 郭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南簡字第13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在卷足憑,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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