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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蔡棨堯
被 告 吳沂臻
被 告 彭柏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就被告之答辯狀若有意見,請於民國108年1月8日前提出書狀(併附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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