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494,2018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蔡棨堯

被 告 吳沂臻
被 告 彭柏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就被告之答辯狀若有意見,請於民國108年1月8日前提出書狀(併附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