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515,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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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楊子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岱園藝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26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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