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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陳慶生
被 告 楊守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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