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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蔡錦麗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宏
被 告 余許素月
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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