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631,2019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631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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