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71,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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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葉秀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秀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2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借款人何時起未依約繳款?債務於何時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告葉秀亮給付之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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