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73,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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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定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聰綿
被 告 陳怡碩
陳慶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以107 年度南簡字第173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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