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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劉安娜
被 告 東寧大地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高瑞秋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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