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黃桂芬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前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