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254,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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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林志成
莊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莊幸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13房屋(下稱系爭建物)返還登記予被告林志成,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交易價值為斷。
又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為350,3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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