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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郭枝芬
代 理 人 林啟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邑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蘇明芬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蘇明芬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繳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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