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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74號
原 告 楊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1,790 元,其中原告財物損失6,276 元,並非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539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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