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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雅慧及被告陳美惠即陳許梅雀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惠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5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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