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39,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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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昭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乃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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