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531,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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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莎莉(Sri Estisar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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