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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國華府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麗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蔣元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2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092,200 元×上訴人占用比例1.2 ÷265.18=4,94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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