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843,2018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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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湘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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