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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名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欽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已於108 年2 月21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8 年2 月27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佐,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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