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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81號
原 告 楊鴻進
許久美
蔡麗妃
王儒德
林麗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住同上
原 告 劉秀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謝柏毅 住同上
謝見龍 住同上
原 告 陳岳華 住臺南市○○區○○街0段0巷000弄00號 之50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黃德香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林珮紋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伊秋 住同上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原 告 林明澤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桂素珍 住同上
原 告 張宏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被 告 陳水木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亮雄 住臺南市○區○○街0號
被 告 陳錦龍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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