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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葉麗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48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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