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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54號
原 告 吳柏興
吳幸娟
吳宛芬
吳雨隆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蔡村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08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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