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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54號
原 告 吳柏興
吳幸娟
吳宛芬
吳雨隆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蔡村和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96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013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萬9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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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訴訟標的價額=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公告現值=1283平方公尺×1萬4000元/平方公尺=1796萬2000元。 │
│⒉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
│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房屋之價額不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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