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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勇志
相 對 人 廖健勝
彭德潤
陳美珠
呂紹文
曾秀金
陳貴秋
張惠玲
吳素秋
黃正亮
呂理霖
吳維海
唐贔珈
曹定智
張慕蘋
張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3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伍仟元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九九九二八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三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程序中,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則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裁判意旨參照)。
再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92年度台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20張(下稱系爭本票),惟系爭本票僅係聲請人代收代轉資金之收條憑證,實際上聲請人收受相對人交付之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後,皆旋即交予第三人張宏麒,此並為相對人等所明確知悉,相對人主張債權請求之債務人應為張宏麒,此由相對人持有對張宏麒獲本票准許裁定即可確悉無疑,相對人明知實際債務人為張宏麒,並訴請張宏麒清償,卻持不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本票憑證,作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人財產之依據,是故聲請人、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併向鈞院聲請准宣告供擔保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裁定15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992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開說明,本院綜合相關事證,認聲請人聲請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之本金為1380萬元,且此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本件債權金額為1380萬元,第二審判決後因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額數,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經第二審法院許可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簡易程序辦案期限第1審為10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其期間共計為3年10個月,此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該期間所受之損失應為上開金額之利息,且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較為客觀妥適。
基此,相對人因未能即時受償而可能造成之損失額為264萬5,000元【計算式:1380萬元×5%×(3+10/12)=264萬5,000元】,依首揭說明,爰酌定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上開損害之擔保金額為264萬5,000元,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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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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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執票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 │ (民國) │(新 臺 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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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健勝 │103年9月26日 │500,000元 │103年12月26日 │TH23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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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健勝 │103年9月15日 │2,000,000元 │103年12月9日 │TH236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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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廖健勝 │103年9月29日 │2,000,000元 │103年12月29日 │TH23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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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德潤 │103年9月9日 │2,000,000元 │103年 9月9日 │TH236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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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美珠 │103年10月30日 │1,500,000元 │104年1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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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美珠 │103年11月3日 │500,000元 │104年2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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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呂紹文 │103年8月30日 │1,500,000元 │103年11月30日 │TH23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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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曾秀金 │103年9月22日 │500,000元 │103年12月22日 │TH23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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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曾秀金 │103年9月29日 │400,000元 │103年12月29日 │TH236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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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貴秋 │103年9月3日 │500,000元 │103年12月3日 │TH236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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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張惠玲 │103年9月25日 │250,000元 │103年9月25日 │TH236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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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惠玲 │103年10月28日 │250,000元 │104年1月28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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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吳素秋 │103年8月26日 │500,000元 │103年11月26日 │TH236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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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正亮 │103年10月30日 │300,000元 │104年1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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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呂理霖 │103年9月16日 │300,000元 │103年12月16日 │TH23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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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吳維海 │103年9月16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16日 │TH236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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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唐贔珈 │103年10月2日 │200,000元 │104年1月2日 │TH236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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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曹定智 │103年9月29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29日 │TH236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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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慕蘋 │103年10月5日 │100,000元 │104年1月5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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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張桂蘭 │103年9月7日 │100,000元 │103年12月7日 │TH236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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