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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俊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秀惠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此有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而系爭土地標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1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0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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