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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許立叡 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0弄00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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