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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逸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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