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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蔡晨鑫即蔡元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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