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補,34,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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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原 告 麥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瑜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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