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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逸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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