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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複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泓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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