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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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