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補,83,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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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
原 告 方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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