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補,8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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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羅孜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弘澤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8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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