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補,91,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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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原 告 盧芳玟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繳納上開裁判費。
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16號),業經裁定准許,倘上開訴訟救助准許裁定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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