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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林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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