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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儂誼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8 年12月2 日108 年度南再小字第4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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