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黃健治 陳報地址:7th Floor,203 free Cent-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就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3日送達再審原告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