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再小補,1,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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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香瑜

上列再審原告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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