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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補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黃健治 陳報地址:7th Floor,203 free Centr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補繳裁判費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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