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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李佳紋
被 告 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院原定庭期取消(原定民國108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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