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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訴訟代理人 林秉程
被 告 徐正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南勞小字第36號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顯見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即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之資料,一律解為其住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雖設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見本院卷一),惟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雖設籍台南市,但實際住居所地在臺中市,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此亦為原告所同意(見本院卷三第31頁)。
是以,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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