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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慧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瑩珍即媽媽的心清潔企業社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提繳5,13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均係本於不同之標的而為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合併計算為33,452元【計算式:28,322元+5,130 元=33,452元】,利息部分之請求不併算。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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