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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廖桂連即芝孋美容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黃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得請求失業給付之依據及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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