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勞簡,3,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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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楊雅雯

被 告 丹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自民國90年6月27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然被告無預警於107年11月中旬中斷營業,終止勞動契約,並已經臺南市政府認定該公司於107年11月29日起歇業屬實。

被告自107年3月份起即未給付原告薪資,且未給付資遣費給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算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應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94年7月1月前原告之任職年資共4年又3天,得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4個月工資之資遣費,94年7月1日後之工作年資為13年5個月,得請求6個月之資遣費,原告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33,3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333,000元(計算式:33,300元×10=333,000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108年1月14日府勞資字第1080077708號函認定被告自107年11月29日歇業等文件在卷足稽。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被告因歇業而對於原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有原告提出之離職證明書1紙及臺南市政府108年1月14日府勞資字第1080077708號函認定被告自107年11月29日歇業等文件在卷可憑,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自可請求資遣費。

而原告年資應自90年6月27日起併計至被告歇業日107年11月29日止。

再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係自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原告之工作年資之計算分別是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故原告之工作年資基數在94年6月30日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自94年7月1日後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合先敘明。

其計算之年資如下:原告自90年6月27日至94年6月30日,工作年資計4年1個月,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得請求資遣費4個月共計133,200元(33,300元×4);

自94年7月1日至107年11月29日,工作年資計13年5個月13.416年,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是原告以開年資依勞工退休條例第12條第1項得請求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之資遣費共計199,800元(計算式:33,300元×6),亦屬有據,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合計333,000元(即133,200元+199,800元),為有理由。

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契約及前揭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3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6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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