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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沈宥羽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乾杯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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