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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 原告 薛瑞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溢祥即祥鉌工程行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08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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